19670210 中央军委 关于军队在支持无产阶级真正革命派夺权斗争中不准任意开枪的规定

毛泽东的批语和修改

[1]
(一九六七年二月九日)

有一些修改。

关于支持真正左派广大群众问题,现在出现许多搞错了的事,支持不是左派而是右派,陷于被动。此事应总结经验,写出几条指示。请速办。

毛 泽 东

二月九日上午

林彪同志:

又改了一些,请酌定。此件应在总理 [2] 主持的党、政、军联席会上讨论通过,然后发出。

毛 泽 东

二月九日下午

(根据手稿刊印)

[3]

关于军队在支持无产阶级真正革命派夺权斗争中不准任意开枪的规定各军区、各军兵种: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民解放军在支持真正的==(不是假的)==无产阶级革命派夺权斗争中,已经遇到各种复杂情况,以至发生武装冲突事件(如新疆、内蒙)。因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徒手的群众,不管属于哪一派,都不能开枪。

(二)对徒手的保守派、右派、反革命派,可向他们宣传党的政策,开展政治攻势,进行分化瓦解。在必要时,可以逮捕他们的头目,但不要开枪。

(三)略

(四)对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等现行反革命分子,确实查明无误者,如敌人拒捕、顽抗和武装暴乱,在说服无效时,可开枪镇压。

(五)要相信,即使是反革命组织,大多数群众仍然是好的,是可以教育争取的,坏人只是少数个别分子。

(六)要沉着应战,即使有几万人向我军示威、包围、冲击、打人、抓人、侮辱人,也不要紧。若不沉着,怕字当头,就是大错。

以上规定,大部分要向全军指战员认真进行宣传教育。

但第三条(诱敌深入、迂回包围)只能临战时下达,事先必须保密。[4] 中央军委

一九六七年二月九日

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

注 释


  1. 本篇一、二是毛泽东对林彪一九六七年二月七日送审的中 共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在支持无产阶级革命派夺权斗争中不准任意 开枪的规定》稿和规定修改稿的批语。规定稿原为四条,毛泽东审 阅时加写了第五、第六两条。同时,将标题改为中共中央军委《关 于军队在支持无产阶级真正革命派夺权斗争中不准任意开枪的规 定》,并作了一些别的文字修改,见本篇三。其中用宋体排印的,是 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二月十日,这个规定发出 ↩︎

  2. 总理,指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

  3. 高亮部分为毛泽东增加部分 ↩︎

  4.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一日,叶剑英致信林彪说:“《关于军队 在支持无产阶级真正革命派夺权斗争中不准任意开枪的规定》,我们 把六条作为五条发出,第三条只在会议上念了一遍(发稿呈上),会 后各军区请〔求〕将第三条单独发给他们再读一遍,以便掌握,我 们已单独打印发给他们,说明看后收回(已经收回)。请报主席。” 叶剑英,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军委 副主席兼军委秘书长 ↩︎